题目内容:
周海进入程欣公司工作后,双方签订劳动合同的期限为2012年8月至2017年7月止。2013年7月,周海向公司提交书面辞职的报告。公司书面通知周海,表示同意其辞职,但需按内部规章制度《关于对专业技术及专业技术管理岗位的部分人员服务期的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的有关规定承担违约金、赔偿金等共计人民币15000余元。
周海不服,认为公司这份《暂行规定》中,“大中专毕业生进厂需服务5年,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按服务期每不满一年赔偿违约金2000元”“服务期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需承担对工厂生产、经济和工作造成的经济损失5000元”,是在劳动合同签订以后的规定,之前有听说过,但具体情况也不清楚,自己也没有认可过,因此,拒不履行赔偿。
问题:
1.该公司依据《暂行规定》对该员工进行处罚是否合法,为什么?
2.该公司的人力资源部门应如何制定劳动规章制度?
参考答案:
答案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