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目内容:
2020年10月15日,甲公司以无法偿还到期债务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前一周,甲的员工李某因甲拖欠工资数月向人民法院请求甲破产。11月10日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并通过竞价方式确定A会所为破产管理人,B律所为A会所的替代破产管理人。A公司曾经在2016年9月1人担任甲公司财务顾问,聘用期1年。
管理人清理账务发现:
1.甲公司2020年5月向乙公司清偿100万,该债务2020年10月10日到期。
2.甲公司与丙公司在2020年9月1日签订生产设备买卖合同,约定货到付款,丙公司于2020年11月9日发货,11月12日得知法院受理甲破产申请,于是请求承运人和管理人返还生产设备,未能实现。设备于11月13日抵达管理人。
管理人还发现,公司章程约定股东王某在2021年xx月xx日以实物50万向公司出资,王某已经实缴35万货物,还有15万未交,管理人要求王某履行出资义务,王某以出资时限没有届满为由拒绝。
问:(1)李某是否有权提出破产申请,理由。
(2)A会所担任管理人是否影响其勤勉尽责,理由。
(3)管理人是否可以请求撤销甲对乙的清偿,理由。
(4)管理人是否应当退回生产设备给丙,理由。
(5)王某以出资时限没有届满为由拒绝管理人请求,是否合理,理由。
参考答案:
答案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