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目内容:
2002年3月7日,某县红庙镇农民代甲、代乙、代丙和代丁四人,分乘代甲所有的两辆农用三轮车到仪封乡耿庄村非法收购棉花。当他们将收购的棉花装上车,准备驾车离开时,恰遇仪封工商所的工商执法人员到该村检查,见代甲等人正开车离去,工商人员驱车紧追。由于道路不平、车速过快,开在前面的一辆农用车炸胎撞树,后一辆农用车为躲避追尾而翻人河中。代甲与农用车一并落入水中,但人未受伤,只棉花被水冲走。代乙从车上摔下造成伤残,部分丧失劳动能 力。代丙双手截肢,全部丧失劳动能力。代丁则 当场死亡。工商执法人员追到现场后,见状掉头 离去。事后,代甲等人提出国家赔偿。问题:
(1)本案的赔偿义务机关应当是谁?
(2)对代甲损坏的农用车和被水冲走的棉花应当如何赔偿?
(3)对代乙应当如何赔偿?
(4)对代丙应当如何赔偿?
(5)代丁的损害赔偿请求应由何人提出?该如何赔偿?
(6)代乙和代丁上有老、下有小,且均无劳动能力,对此应当如何赔偿?
参考答案:
答案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