选择题:住所在我国A市A区的大洋公司与在德国的凯瑞斯公司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德国的凯瑞斯公司在我国设有办事处,后双方因质量问题发生纠纷。关于涉外民事诉讼的表述,下列哪一

  • 题目分类:法律职业资格
  • 题目类型:选择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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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目内容:

住所在我国A市A区的大洋公司与在德国的凯瑞斯公司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德国的凯瑞斯公司在我国设有办事处,后双方因质量问题发生纠纷。关于涉外民事诉讼的表述,下列哪一选项是不正确的:

A.双方可以就争议的事项协议确定管辖的法院

B.法院可以将诉讼文书送达至凯瑞斯公司在我国的办事处

C.双方当事人的上诉期均是30日

D.凯瑞斯公司可以委托本国律师以非律师的身份担任为诉讼代理人

参考答案:【答案仅供学习,请勿对照自行用药等】
答案解析:

2016年3月1日,刘某通过“宜贷”网络贷款平台签订借款合同,向陈某借款20万元,约定年利率40%。2016年3月3日,资金到达刘某银行账户。期满后,刘某无力清

2016年3月1日,刘某通过“宜贷”网络贷款平台签订借款合同,向陈某借款20万元,约定年利率40%。2016年3月3日,资金到达刘某银行账户。期满后,刘某无力清偿债务。借款合同并无约定“宜贷”网络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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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环境保护法》与《侵权责任法》,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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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食品安全法》的规定,以下关于食品检验的说法错误的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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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某新买一台电脑,隔壁邻居汪某、杜某到曹某家要求使用电脑观看NBA比赛.曹某欣然答应,三人遂共同观看NBA比赛。由于质量问题,电脑机突然爆炸,曹某、汪某和杜某三人均受重伤。关于三人遭受的损害,下列哪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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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甘某去深圳打工,一去两年,杳无音讯,近亲属未曾向法院申请宣告甘某失踪,甘某的妻子丁某在甘某去深圳的6个月后,将户籍迁往大连。现在丁某想起诉与甘某离婚,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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