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目内容:
2001年3月,徐某承包了鄞州区采石二场。他一直严格按采矿许可证确定的矿区范围和深度进行开采。但不久鄞州区经济发展局向他下达了《安全生产监察通知单》,责令他白次日起停止爆破作业。理由是,采石场与鄞州云龙电器厂距离太近,采矿危及电器厂及其职工的安全。徐某认为安全应当是第一位的,对鄞州区经济发展局的停产通知没有提出异议。后经了解,徐某发现鄞州云龙电器厂的厂房,竟然是未经批准的违章建筑。经查,鄞州云龙电器厂违法建设的厂房是三层楼,面积有5000多平方米,建设时间已有3年,但作为主管部门的区规划局却一直没有查处。徐某认为区规划局不作为违法,遂向人民法院提起 了行政诉讼。
问题:
(1)徐某是否具有原告资格?
(2)徐某事先未申请区规划局履行职责,能否直接起诉规划部门不作为?
(3)如法院认为应当追加鄞州区经济发展局为被告而原告不同意,法院应当如何处理?
(4)如云龙电器厂作为第三人参加本案诉讼对一审判决不服,是否有权提起上诉?
参考答案:
答案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