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目内容:
我国某公司与索马里s公司以CIF Kismayu价成交10 000磅茶叶,支付方式为不可撤销信用证,且信用证规定分两批装运,第一批为4 000磅,最晚于2007年6月30日装运,第二批为6 000磅,最晚于2007年7月20日装运。信用证规定金额和数量均有5%的增减幅度。我方于6月25日装运4 000磅,于7月12日装运6 500磅。当我方持全套单据议付时,议付行以第二批货物超重为由,拒绝议付第二批货物的单据。试分析议付行拒付是否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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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