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目内容:
杨伯、杨仲、杨叔三人于2004年8月8日各出资1万元买得一古董,约定由杨伯保管。同年10月,杨伯出差遇王季,王季愿购买此古董。杨伯即将古董作价45000元卖给王季。事后,杨伯告诉杨仲、杨叔,杨仲、杨叔要求分得卖该古董的款项,杨伯便分别给了杨仲、杨叔各15000元。王季买到该古董后,于同年12月又将该古董以5万元卖给赵权。二人还约定:买卖合同签订后王季即将该古董交付给赵权,但由于本地正在筹备一次个人收藏品展览,王季欲参加,所以双方约定该古董交付后如果半年内该收藏品展览未举行,则该古董的所有权即转移给赵权。依此约定,王季将古董交付赵权,赵权亦先期支付价款4万元。赵权得到该古董后,经常对朋友展示炫耀此古董,他的朋友李昭也表示喜欢该古董。2005年3月,李昭以6万元的价格从赵权处买了此古董,李昭买到之后,嫌该古董的包装不够精美,遂将古董送到某包装公司进行特别的包装。由于李昭未按期付清约定的费用,该古董被包装公司留置。包装公司通知李昭应在30日内支付其应付的费用,但李昭仍未能按期交付。包装公司遂将古董折价受偿。扣除了费用后,将其差额补偿给了李昭。李昭不同意包装公司的这一做法。王季于2004年12月与赵权签订合同后,因经营借款需要又于2005年2月将该古董抵押给朋友周恒,周恒以前即知王季有这样一古董。周恒后来在包装公司看到此古董,立即进行调查才发现王季在抵押该古董之前,已将其卖给赵权,而赵权于2005年4月份因遇车祸不幸身亡。其财产已由其妻与其子继承,遂找王季说理。王季得知后,找到李昭,要求李昭或者返还该古董,或者支付赵权尚未支付的1万元价款。问题:
本案各个阶段涉及哪些主要的民事法律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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