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目内容:
蓝山公司于2004年2月、3月和1o月先后三次从绿岛商场购买货物,价值分别为50万元、60万元和80万元。由于蓝山公司经营不善,该债务一直无法偿还,按当时合同订立的逾期还款利息计算,到2013年底,债务本息合计分别为90万元、108万元和140万元,共338万元。 绿岛商场因多次追讨债务未果,遂于2014年4月公开拍卖自己的这三笔债权。自然人傅某以
100万元的价款拍得了全部三笔债权,支付了拍卖招标手续费1.5万元,取代绿岛商场成了蓝山公司新债权人。
2014年6月傅某接受法院调解,以蓝山公司向其一次性支付150万元结束了其与蓝山公司的
2004年2月和3月的债权债务关系,并支付诉讼费1万元。
2014年9月傅某又从蓝山公司追回30万元现金和价值60万元的一套房屋,结束了其与蓝山公
司的2004年10月的债权债务关系,并支付中介费1万元,评估费2万元。至此,傅某共取得现金180万元和一套价值60万元的房屋。
要求:根据以上资料,回答下列小问。
在不考虑其他税费的条件下,傅某应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
参考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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