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目内容:
某国有企业2008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为1000万元,已累计预缴企业所得税250万元,年终汇算清缴时,发现如下问题: (1)向遭受自然灾害的地区直接捐款40万元,已列入营业外支出中。
(2)缴纳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车船税、印花税等税金65万元已在管理费用中列支,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又重复扣除。
(3)将违法经营罚款20万元、税收滞纳金0.2万元列入营业外支出中。
(4)9月1日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1台机器设备,合同约定租赁期10个月,租赁费10万元,该企业未分期摊销这笔租赁费,而是一次性列入2008年度管理费用中扣除。
(5)从境外取得税后利润20万元(境外缴纳所得税时适用的税率为20%),未补缴企业所得税。已知:该企业适用的企业所得得税率为Z5%。
要求:
(1)计算该企业2008年度境内所得应缴纳的所得税税额;
(2)按分国不分项抵扣法计算该企业2008年度境外所得税应补缴的所得税税额;
(3)计算该企业2008年度境内、境外所得应补缴的所得税总额。
参考答案:
答案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