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目内容:
甲股份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是一家于2013年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的公司,韦某是公司的董事长。甲公司聘请乙会计所每年度为公司出具审计报告,张三是该会计所的承办人。2018年1月,甲公司公开增发新股,由丙公司承销。由丁会计所出具审计报告,并由李四担任新股发行的审计承办人。下列有关主体买卖甲公司的股票,其行为合法的是:
A.张三自向甲公司出具的审计报告公开后,第6个月开始买卖甲公司股票 A.张三自向甲公司出具的审计报告公开后,第6个月开始买卖甲公司股票
A.希希自主实施的投资行为,应自行承担风险和后果
B.李四自向甲公司出具的审计报告公开后,第6个月开始买卖甲公司股票
B.李四自向甲公司出具的审计报告公开后,第6个月开始买卖甲公司股票
B.证券公司销售与投资者不匹配的证券,造成希希的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
C.丙公司包销甲公司股票,承销期满,但仍有10%的股票尚未售出,期满后丙公司继续销售
C.丙公司包销甲公司股票,承销期满,但仍有10%的股票尚未售出,期满后丙公司继续销售
C.希希应举证证明证券公司存在误导、欺诈等情形,才能向证券公司主张赔偿
D.韦某因熟知公司的经营决策.掌握股价的走势,在股价最低点时买入100万股,5个月后,股价迅速攀升,韦某随即将其卖出
D.韦某因熟知公司的经营决策,掌握股价的走势,在股价最低点时买入100万股,5个月后,股价迅速攀升,韦某随即将其卖出
D.如果希希提出与证券公司调解,证券公司不得拒绝
参考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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