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目内容:
张某、王某、孙某、赵某4人共同出资设立甲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主要从事陶瓷制品的生产销售。甲公司设董事会,但不设监事会,由张某的同学刘某担任监事。2021年4月,甲公司总经理李某设立一家个人独资企业从事陶土销售,并擅自以甲公司名义从该个人独资企业购买陶土,获取私利60万元。股东赵某得知此事后,提出李某所得收益应收归甲公司所有。经查,甲公司章程没有对相关交易事项作出规定。
2021年5月,王某因急需用钱,请甲公司为其向乙银行的借款提供保证担保。甲公司遂召开股东会,其中王某、孙某、赵某投了赞成票,张某投了反对票。
要求:
根据上述资料和公司法律制度的有关规定,不考虑其他因素,回答下列问题。
(1)甲公司不设监事会是否符合公司法律制度的规定?简要说明理由。
(2)赵某请求李某所得收益应归甲公司所有是否符合公司法律制度的规定?简要说明理由。
(3)股东会能否通过关于甲公司为王某提供担保的决议?简要说明理由。
参考答案:
答案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