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目内容:
甲、乙、丙分别出资7万元、8万元和35万元,成立一家有限责任公司。其中,甲、乙的出资为现金。丙的出资为房产。公司成立后,又吸收丁出资现金10万元入股。半年后,该公司困经营不善,拖欠巨额债务。法院在执行中查明,丙作为出资的房产仅值15万元。又查明,现有可执行的个人财产10万元。依照公司法的规定,对此应作的处理是( )。
A.丙以现有财产补交差额.不足部分待丙有财产时再行补足 B.丙以现有财产补交差额.不足部分由甲、乙补足
C.丙以现有财产补交差额,不足部分由甲、乙、丁补足
D.丙无须补交差额.其他股东也不负补足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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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