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目内容:
庞某系某国有公司的会计。2005年1月,利用自己代收公司货款的便利,将收取的货款10万元不入公司的账户,而私自存入自己在工商银行设立的个人账户。2005年3月,庞某得知富有有限责任公司在进行集资活动,资金回报率非常高,便将10万元公司货款取出参与富有有限责任公司的集资活动,同时将在工商银行存款期间所获得的3 000元利息占为己有。2005年5月庞某得知公司要进行货款收缴情况大检查,便利用自己管理公司员工工资的便利,又将公司员工工资15万元挪用填补10万元货款的空白,剩余5万元非法买卖外汇,从中获利2万元。
问:(1)庞某构成何罪?
(2)庞某构成的犯罪是否应当并罚?
(3)庞某挪用资金的数额应当认定为多少?
(4)庞某将3 000元利息占为己有应当如何处理?
答案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