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目内容:
1996年4月1日,某市公安局某分局对该市农民何某作出收容审查决定,并予以羁押。同年4月25日,某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对何某作出收容劳动教养1年的决定,该决定明确劳动教养期从宣布执行之日起算,宣布执行前羁一日折抵劳教期一日,即自1996年4月1日至1997年3月31日止。何某被收容劳动教养后提出申诉,经劳教委员会复查认为原劳动教养决定认定事实证据不足,故于1997年3月4日,作出了复查决定,撤销了对原告收容劳动教养的决定,同月24日,何某恢复人身自由。1997年6月2日,何某向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提出赔偿请求,劳教管理委员会于同年7月11日作出行政赔偿决定,同意支付给何某被限制人身自由的赔偿金人民币2900元。同月22日,劳教管理委员会向何某居住地的公安部门及村委会说明了何某被错误收容劳动教养的有关情况。何某不服,向某市某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赔偿诉讼,要求区人民法院判决被告赔偿人民币11000元,精神损失费5000元,并要求被告为他消除影响,恢复名誉。问题:
(1)本案属于何种类型的行政赔偿,赔偿天数从何时开始计算?这种类型的行政赔偿的计算标准是什么?
(2)原告提出5000元精神损失费,人民法院是否应当支持?
参考答案:
答案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