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目内容:
1999年4月28日,上海市民包更生到邮政局南车站邮电支局下属老西门邮电所缴移动电话费,付款时给该所童某5张壹佰元票面面值的人民币,童某告知其中有一张假币,并由该所工作人员将该币拿进室内,经储蓄专柜工作人员陈某开出一张编号为001401的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假票变造币没收证,该没收证载明内容有“持币单位(或个人):个人,类别:90版壹佰元整,张数:壹,假票冠字号码:FW12857015,填表单位:南车站邮电支局没收假币专用章;复核:童某;经办:(空白);填表日期:1999年4月28日。”并在该币上加盖“假币”戳印。该所工作人员将没收证第一联即没收单位留存联交给包某,包某对此不服,于1999年5月11日向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对于本案究竟应当以何者为被告,存在两种不同意见:一种意见认为应当以邮电所为被告,因为被诉的没收假币的具体行政行为是由邮电所所为的行为;另一种意见认为应当以人民银行上海分行作为被告,因为人民银行是金融管理机关,其有权对假币进行没收处理,因此,没收假币的行为应当视为人民银行上海分行的行为。问题:此案谁具有行政主体资格?
参考答案:
答案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