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目内容:
2016年4月,乔某因为严重肠炎到某省人民医院进行手术,手术很顺利,伤口也愈合得很快。但出院后,乔某却时常感觉到腹内疼痛:2016年7月,经另外一家医院诊治,其腹腔内尚留有手术用的纱布。乔某认为,从2016年4月至今,自己未在任何医院进行过手术,所以这块手术纱布肯定是省人民医院留下的,于是要求医院赔偿物质和精神损失。医院拒绝赔偿并坚持认为手术是正常的,且拒不提供病历和手术器械清单。乔某于是将医院告上法庭。请问:根据《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分析在该案诉讼过程中,医院和乔某的证明责任应该如何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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