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目内容:
罗斯福先生在中国境内无住所,自2001年3月至12月在中国居住,取得由中国境内企业支付的工薪28万元人民币;期间,又在加拿大工作30日,取得加拿大公司支付的工薪折合人民币10万元。罗斯福先生应在中国应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 )
A.就其全部工薪(38万元人民币)在我国缴纳个人所得税 B.就境内企业支付的工薪28万元人民币在我国缴纳个人所得税
C.加拿大公司支付的工薪折合人民币10万元应在我国补税
D.在我国不缴个人所得税
参考答案:
答案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