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目内容:
(2016年)某市房地产开发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向香港某公司租用其在该市购入的办公用房,用于对现行开发的三个项目进行经营管理。合同约定租期三年,年租金114.45万元,三年租金合计343.35万元。于2020年5月18日一次付清,已知该房地产开发企业2020年正在开发的项目有三个,其中有一个建筑总面积8万平方米的老项目选择简易计税办法缴纳增值税,另两个项目合计建筑总面积22万平方米选择一般计税方法缴纳增值税,香港某公司出租的该办公房于2012年7月购进。
问题(1):香港某公司出租办公房增值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理由?
问题(2):房地产开发企业在支付办公用房租金时,履行哪些税费的扣缴义务,金额分别是多少?
问题(3):房地产开发企业支付的该办公用房租金,按税法规定允许抵扣的进项税额是多少?为什么?申报抵扣的扣税凭证是什么?
答案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