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公民孙某为某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2020 年 1 月~12 月收入情况如下:
(1)每月取得工薪收入 21000 元,12 月份取得年终一次性奖金 50000 元(选择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
(2)3 月出版一部中篇小说取得稿费 30000 元。
(3)4 月为某公司员工进行专业技能培训,共计四次(每周一次),每次取得劳务报酬 6000 元。
(4)5 月取得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 2000 元。
(5)6 月转让位于乙市的 2014 年 2 月购入的住房一套,不含税售价 280 万元,转让过程中免征增值税等各项税费。该套房屋的购入价为 120 万元,购房过程中支付的相关税费为 14.6 万元。所有税费支出均取得合法凭证。
(6)7 月将境内一处住房出租,租赁期限 1 年,不含税月租金 3500 元,当月发生修缮费 1200 元(不考虑其他税费)。
已知:孙某每月工资薪金自行负担专项扣除 2500 元。孙某向任职单位申报的专项附加扣除信息如下:有上小学女儿一名,尚在偿还于 6 年前购入境内住房一套的贷款利息、赡养年满 60 周岁的母亲(父亲已去世)。已知孙某是独生子,所购住房为首套住房,夫妻约定子女教育和住房贷款利息全额由孙某扣除。已购买具有“税优识别码”的商业健康险 2 年,月支出 500 元。
要求:
(1)计算孙某 2020 年取得的全年工薪收入累计预扣预缴的个人所得税。
(2)计算孙某年终一次性奖金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3)计算孙某 2020 年 3 月稿酬所得应预扣预缴的个人所得税。
(4)计算孙某 2020 年 4 月劳务报酬所得应预扣预缴的个人所得税。
(5)计算孙某 2020 年 5 月取得金融债券利息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6)计算孙某 2020 年 6 月取得财产转让所得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7)计算孙某 2020 年全年房屋租赁所得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8)计算孙某 2020 年取得的综合所得应补(退)的个人所得税税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