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目内容:
李某,男,55岁,某市副市长。在李某任职期间,大肆收受贿赂,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后被群众举报。检察机关在接到举报信后,立即组成专案组进行调查。李某得到风声,立即找人从中活动阻止检察机关继续办案。李某的一位好友陈某,为省委组织部的一位干部,受李某家人的委托出面为李某说情。但检察机关没有理睬,继续办案。后李某被依法逮捕。陈某得知后,指责检察机关目无领导,无组织,无纪律,不经过事先请示就决定逮捕了李某,要求检察机关立即放人。但检察机关认为陈某无权干涉检察机关的活动,没有理睬他的指责,而是按照法律规定提起公诉。李某向法院表示自己将认罪,希望不要公开审理以免影响自己的名誉,法院同意了李某的请求。由于此前李某没有聘请辩护人,所以在开庭前要求聘请律师为其辩护。法院以影响开庭审理为由不再允许。在审理前,陈某找到审判长,说李某在担任市长期间,锐意改革,为本市的经济发展作出了巨大贡献,希望在量刑时予以考虑。经过法庭审理,法院作出判决,“李某的罪行虽然严重,但考虑到其担任市长期间,曾为本市经济发展作出过重大贡献,决定予以从轻处罚。”问:本案存在哪些违反刑事诉讼基本原则的地方?并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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