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目内容:
甲公司为一家注册在中国香港[1]的公司,甲公司通过其在开曼群岛设立的特殊目的公司SPV公司,在中国境内设立了一家外商投资企业[2]乙公司。SPV公司是一家空壳公司,自成立以来不从事任何实质业务,没有配备资产和人员.也没有取得经营性收入[3]。甲公司及其子公司相关股权架构示意如下,持股比例均为100%。
乙公司于2019年发生了如下业务:
(1)5月5日,通过SPV公司向甲公司分配股息1000万元[4]。
(2)7月15日,向甲公司支付商标使用费1000万元、咨询费800万元,7月30日向甲公司支付设计费5万元。甲公司未派遣相关人员来中国提供相关服务[5]。
(3)12月20日,甲公司将SPV公司的全部股权转让给另一中国居民企业丙公司[6],丙公司向甲公司支付股权转让价款8000万元。
(其他相关资料:假设1美元折合6.5元人民币。)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按照下列序号回答问题,如有计算需计算出合计数。
(1)计算乙公司向SPV公司分配股息时应代扣代缴的企业所得税。
(2)计算乙公司向甲公司支付商标使用费、咨询费、设计费应代扣代缴的增值税。
(3)计算乙公司向甲公司支付商标使用费、咨询费、设计费应代扣代缴的企业所得税。
(4)指出乙公司上述对外支付的款项中,需要办理税务备案[7]手续的项目有哪些,并说明理由。
(5)判断甲公司转让SPV公司的股权是否需要在中国缴纳企业所得税并说明理由。
参考答案:
答案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