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目内容:
甲公司向乙公司购买 A 楼房。双方约定:在甲公司付清全部购房款之前,暂不办理过户登记。其后,甲公司以 A 楼房作价 1000 万元、丙公司以现金 1000 万元出资共同设立丁有限公司(下称“丁公司”)。某会计师事务所将未过户的 A 楼房作为甲公司对丁公司的出资予以验资。丁公司成立后占有并使用 A 楼房。2017年 9 月,丙公司欲退出丁公司。经甲公司、丙公司协商达成协议:丙公司从丁公司取得退款 1000 万元后退出丁公司;但顾及公司的稳定性,丙公司仍为丁公司名义上的股东,其原持有丁公司 50%的股份,名义上仍由丙公司持有 40%,其余 10%由丁公司总经理贾某持有,贾某暂付 200 万元给丙公司以获得上述 10%的股权。丙公司依此协议获款后退出。据此,丁公司变更登记为:甲公司、丙公司、贾某分别持有 50%、40%和 10%的股权;注册资本仍为 2000 万元。丙公司退出后,甲公司要求丁公司为其贷款提供担保,在丙公司代表未到会、贾某反对的情况下,丁公司股东会通过了该担保议案。丁公司遂为甲公司从 B 银行借款500 万元提供了连带责任保证担保。2018 年 4 月 5 日,丁公司向法院申请破产获受理并被宣告破产。债权申报期间,贾某以替丁公司代垫了 200 万元退股款为由向清算组申报债权,B 银行也以丁公司应负担保责任为由申报债权并要求对 A 楼房行使优先受偿权。同时乙公司就 A 楼房向清算组申请行使取回权。
根据《公司法》,下列对丙退出丁公司做法的判断正确的有( )。
A.丙的行为合法,属于正常的撤资行为
B.丙的行为合法,属于公司的隐名股东
C.丙的行为合法,属于抽回出资
D.丙的行为不合法,属于抽逃出资
E.丙的行为不符合资本维持原则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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