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目内容:
甲公司指派员工王某从事新型订书机的研制开发,王某于2003年3月完成了一种新型订书机的开发。甲公司对该订书机的技术采取了保密措施,并于2004年5月19日申请发明专利。2004年12月1日,国家专利局公布该发明专利申请,并于2005年8月9 日授予甲公司专利权。此前,甲公司与乙公司于2003年7月签订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约定乙公司使用该订书机专利技术4年,每年许可使用费i0万元。2008年3月,甲公司欲以80万元将该专利技术转让给丙公司。王某、乙公司也想以同等条件购买该专利技术。最终甲公司将该专利出让给了王某。王某购得专利后,拟以该订书机专利作价80万元作为出资,设立一家注册资本为100万元的有限责任公司。 根据上述资料,回答问题:
王某作为发明人,依法应享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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