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目内容:
甲、乙、丙三人为好友,共同出资设立了城南餐饮合伙企业。其中甲出资50万元,乙出资80万元,丙出资20万元。因三人关系密切。合伙合同中没有明确约定合伙的利润分配规则,仅规定三人共同参与企业的经营管理。次年,合伙人乙因炒股负债累累,精神恍惚。其主要债权人丁主张行使乙作为合伙人的主要权利和义务,当丁与甲、丙交涉之际,乙跳楼自杀。甲、丙遂主张终止合伙。合伙企业剩余资产48万元,对外负债90万元。下列说法错误的有?( )
A.若合伙人难以协商一致,合伙的利润应按照认缴出资比例分配 B.丁有权主张代位行使乙作为合伙人的执行合伙事务权利以保全自己的债权
C.尽管合伙合同没有明确约定.乙死亡未必导致合伙合同的终止
D.合伙企业对外负债,合伙人甲只需要按比例向合伙企业债权人清偿14万元
参考答案:
答案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