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目内容:
某酒店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位于甲市。主要从事住宿、餐饮、会议场地出租及配套服务,符合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进项税额加计抵减政策条件。2021年1月发生业务如下:(1)提供住宿服务取得不含税销售额9000万元。
(2)提供餐饮服务取得含税销售额1260万元(含外卖食品收入60万元)。
(3)提供会议场地及配套服务取得不含税租金600万元。
(4)为调整经营结构,将位于邻省乙市的一处酒店房产出售,取得含税收入29940万元。该酒店房产于营改增前购进,购进时取得的营业税发票注明金额为3780万元。酒店选择按照简易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
(5)将位于邻省丙市的一处酒店式公寓房产投资于某物业管理公司,该房产2017年购置时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价税合计金额3924万元。评估机构给出的评估价格为4500万元(含税),双方约定以此价格投资入股并办理房产产权变更手续。
(6)当月购进业务发生进项税额共计540万元,其中10%的业务用于简易计税项目;上期末加计抵减额余额为9万元。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按照下列序号回答问题,如有计算需计算出合计数。
(1)计算该酒店业务(1)的销项税额。
(2)计算该酒店业务(2)的销项税额。
(3)计算该酒店业务(3)的销项税额。
(4)业务(4)出售邻省乙市的一处酒店在乙市如何进行税务处理。
(5)该酒店业务(5)是否缴纳增值税?如果应当缴纳,在丙市应如何进行税务处理。
(6)计算该酒店当月可抵减的加计抵减额。
(7)计算酒店当月应在甲市申报缴纳的增值税额。
参考答案:
答案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