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答题:1998年6月10日,南海市龙乡区人民检察院以挪用公款将赵保卫、张延法二人刑事拘留,同年6月21日又决定将其逮捕。后张延

  • 题目分类:二卷
  • 题目类型:简答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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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目内容:
1998年6月10日,南海市龙乡区人民检察院以挪用公款将赵保卫、张延法二人刑事拘留,同年6月21日又决定将其逮捕。后张延法于1998年6月30日被取保候审,赵保卫也于同年8月26日被取保候审。1998年12月30日,龙乡区人民检察院以赵保卫、张延法犯贪污罪向龙乡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龙乡区人民法院经审查退回检察院补充侦查,后因检察院仍未获取新的证据于1998年12月16日作出(1998)龙刑初第63号刑事判决,宣判赵保卫,张延法无罪。赵保卫、张延法在被逮捕期间,龙乡区检察院以贪污罪让赵、张二人上缴赃款。赵保卫分别于1998年7月2日、同年8月24日、9月10日、9月20日等5次交给龙乡区人民检察院现金61500元。张延法于1998年6月27日交给龙乡区人民检察院现金20000元。提起公诉时,检察院随卷转龙乡区人民法院(1998)龙刑初第63号刑事判决书生效后,已分别将检察院转来的钱款退回给赵、张两人。赵收7385元,张收7735元。留在龙乡区检察院的款项,赵为54115元、张为12265元至今未退还。赵保卫、张延法曾于1999年1月10日和同年2月20日向龙乡区检察院提出申诉,要求检察院给予刑事赔偿,返还非法扣押的现金66380元,并要求赔偿扣押现金期间的经济损失等。
自1999年1月10日赵保卫、张延法申请龙乡区人民检察院进行刑事赔偿以来,至1999年8月,龙乡区人民检察院对赵、张的申请一没立案,二没予以答复。因而南海市人民检察院作为复议机关也未能进入复议程序进行复议。其间,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曾多次与龙乡区人民检察院和南海市人民检察院联系、督促,让其尽快了结此案,但一直没有音信。经研究,赔偿委员会决定立案审查。
问题:
(1)本案的赔偿义务机关是哪个机关?
(2)被告称人民法院受理赔偿案件的前提是应经过赔偿复议程序,而本案尚未经过复议程序。因此,请求依法驳回赵、张二人的赔偿请求。对此要求是否应当支持?为什么?
(3)若张延法、赵保卫提出被错误拘留、错误逮捕的刑事赔偿,是否应当支持?如何赔偿?
(4)若张延法、赵保卫提出对取保候审、扣押现金的刑事赔偿,是否应当支持?为什么?
参考答案:
答案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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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列有关签发支票的说法,正确的是( )。A.支票的出票人所签发的支票金额不得超过其出票时付款人处实有的存款金额 B.支票的金额和付款人名称,可以根据法律规定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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