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目内容:
滨海化工总厂(甲)建于2005年1月。东临海滩,厂外是环乡河,有水产养殖场(乙)的几千亩鱼塘,是渔业养殖密集区。甲厂建厂时按设计规划的要求,投资安装了废水处理装置,废水经处理后排入东海。设计中只允许有一个排污口,往东海排污,连生活污水也不准排入内河。甲厂在施工时却设置了三个排污口,一个排向东海两个排向环乡河。农民某丙承包了养殖场200亩鱼塘。养鱼用水除雨水外,全部从环乡河中抽取。2005年3月初,某丙投入鱼苗1万多千克,几天内发现鱼苗相继大量死亡,损失计10万元。某丙立即向环保部门报告,要求调查处理。环保部门在调查中发现,甲厂在环保设施没有验收的情况下,于2005年2月进行试生产,致使硝基苯车间每小时排出的100吨冷却水中带有毒性物质硝基苯。经测定,环乡河及某丙承包的鱼塘中,硝基苯含量超过渔业标准5—7倍。调查过程中,3月中旬甲厂又发生硝基苯物料溢漏事故,最终也排入环乡河。事故发生后,甲厂即通知乙厂停止抽水,某丙的鱼塘因得不到及时供水又造成大量鱼死亡泛塘,损失计5万元。对此,环保部门作出决定,对甲厂罚款5000元,并要求甲厂赔偿某丙的全部损失15万元。甲厂不服,理由是:(1)排入环乡河的是冷却水,仅含少量硝基苯,没有超过排放标准;某丙的鱼苗死亡是其经营不善造成的。(2)甲厂只对溘漏事故造成的5万元损失承担责任。因及时通知了渔场,应只承担部分赔偿责任。问题:
(1)甲厂的理由成立吗?某丙的15万元损失应由谁承担?
(2)本案中甲厂的行为有哪些是违反《环境保护法》规定的?应分别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3)从预防为主的环境法律要求看,本案有哪些不合法之处?找出其责任主体,并简要说明。
参考答案:
答案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