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目内容:
要求:请根据下述资料,依据企业所得税法和个人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回答题。王某自2013年1月1日承包了某市区的一家招待所,承包期限两年,根据协议在承包期间不变更招待所工商登记,王某每年上交承包费20万元,年终经营成果归王某所有。2014年1月,王某向主管税务机关上报招待所有关纳税资料,账面记录显示:2013年营业收入2000000元,营业成本l200000元,营业税、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合计缴纳110000元,期间费用合计700000元,计算结果为2013年发生亏损10000元。经注册税务师审核,发现下列问题:
(1)上报的全年营业收入中,少记了营业收入300000元和出租仓库取得的租金100000元。
(2)在费用中共计列支工资300000元,其中包括王某每月工资5000元(属于合理范围),当年实际支付职工工会经费7000元、职工福利费50000元、职工教育经费7000元。审核时发现该招待所在支付王某和员工工资时均没有履行扣缴个人所得税款的义务。
(3)当年发生的业务招待费60000元、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250000元均全部在期间费用中列支。
(4)2013年3月份为其管理部门购入固定资产6台,成本60000元,当月安装投入使用,企业将其成本一次性列入管理费用。(按税法规定该固定资产使用期限5年,残值率5%)
(5)2013年12月份因管理不善发生火灾,损失一批库存原材料,其购入时的含税金额为117000元,同时被消防部门罚款10000元,取得保险公司给予的赔偿款80000元。以上事项未在账面上反映。
(6)另外,王某2013年6月份购买某上市公司股票,2013年取得股息50000元。
在计算招待所的企业所得税时,允许在税前扣除的工资与“三项经费”合计( )元。 A.319950
B.355000
C.324300
D.352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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