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目内容:
张三、李四、王五、赵六于2018年7月共同签订设立协议,准备设立大通公司,同时协商公司设立相关事宜由张三负责。2018年9月公司设立并完成登记。公司章程签订时,李四忙于公司事务而未在场,王五善于模仿他人笔迹,于是仿李四笔迹代李四签署章程。公司成立后,四人为确定分红比例、股东合伙人职责、股东之竞业禁止义务等内容,于是共同签订一份股东协议。关于本案,下列哪些说法不正确?
A.签署公司章程时有超过三分之二多数的股东签字同意,虽然存在签名上的瑕疵,但不影响其生效 B.该股东协议体现了四位股东的意志,因此协议与公司章程法律地位相同
C.在公司成立后,股东签订的设立协议即作为公司章程组成部分
D.公司章程经登记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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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