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目内容:
甲公司于2020年3月1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简称“深交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简称“IP0”),2020年4月,中国证监会(简称“证监会”)接到举报称。甲公司的招股说明书中有财务数据造假行为。证监会调查发现.甲公司为上市,从2017年到2019年期间,董事长钱某安排总会计师赵某虚增销售收人约12000万元、15000万元、19000万元,虚增营业利润约3000万元、4000万元、5000万元。证监会调查还发现:2019年12月,甲公司持股90%的子公司乙有限责任公司(简称“乙公司”)的总经理孙某因挪用公司巨额资金.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后逮捕。董事长钱某要求甲公司和乙公司的知情人员对孙某挪用公司资金案的情况严格保密。2020年1月,在未对孙某造成的巨额损失做账务处理的情况下(如果对该损失做账务处理.乙公司2019年底累计未分配利润应为负数),乙公司股东会会议通过了2019年度利润分配决议,向甲公司和另一股东丙公司分别派发股利4500万元和500万元。2020年3月。甲公司收到乙公司支付的2019年度股利4500万元。2020年5月5日,证监会认定:甲公司在IP0申请文件中提供虚假财务数据,同时,未披露应当及时披露的重大事项。为此,证监会决定对甲公司以及包括董事长钱某在内的7名董事、3名监事、总经理李某、总会计师赵某、保荐机构A证券公司和为甲公司出具审计报告的B会计师事务所等作出罚款的行政处罚。并将涉嫌犯罪的相关责任人移送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甲公司独立董事王某对证监会的处罚不服,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理由是:本人并不了解会计知识,无法发现财务造假。总会计师赵某也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自己是受董事长钱某指使造假的,并非自愿。A证券公司和B会计师事务所都提出抗辩.甲公司造假手段高明,而从事业务相关人员经验不足,不应被处罚。同年6月12日,由于乙公司不能清偿其对丁银行的到期债务,丁银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判令甲公司在4500万元本息范围内对乙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同年6月15日,已连续7个月持有甲公司1.01%股份的股东周某,直接以自己的名义,对包括董事长钱某在内的7名董事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7名被告赔偿甲公司因缴纳证监会罚款而产生的500万元损失。2020年7月15日,证监会作出决定,要求甲公司购回已发行的全部股份。2020年8月,深圳证券交易启动对甲公司的强制退市机制。
要求: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1)甲公司应否对乙公司总经理孙某挪用公款事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说明理由。
(2)甲公司独立董事王某和总会计师赵某的行政复议申请理由是否成立?并分别说明理由。
(3)A证券公司和会计师事务所抗辩理由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
(4)丁银行请求人民法院判令甲公司在4500万元本息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人民法院是否应予支持?并说明理由。
(5)对于周某直接以自己名义提起的诉讼,人民法院应否受理?并说明理由。
(6)证监会要求甲公司购回已发行的全部股份是否有法律依据?并说明理由。
(7)深圳证交所对甲公司实施强制退市是否有法律依据?并说明理由。
参考答案:
答案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