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目内容:
仇某系某县复合肥厂聘任厂长。2000年6月6日,县人民检察院以仇某有挪用公款嫌疑而决定立案侦查。从6月8日起实施监视居住并被关在县农科所,限制人身自由,8月1日被刑事拘留,8月11日被以涉嫌“挪用公款罪”逮捕,并被录相在泗阳电视台“泗阳新闻”节目和有线广播中播放。县人民检察院,对仇某的存款2.1万元作为“赃款”予以追缴。2001年12月28 13,仇某在看守所被同室关押的犯罪嫌疑人打成重伤,2002年1月7日医院抢救无效死亡。同日下午县检察院认为仇某不构成挪用公款罪,决定不予起诉。问题:
(1)本案赔偿义务机关应当是谁?
(2)对仇某被限制人身自由的赔偿金应当如何计算?
(3)对仇某死亡应当如何赔偿?
(4)仇某的“赃款”应当如何处理?
(5)对仇某名誉权的损害应当如何处理?
参考答案:
答案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