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 某企业2018年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为-120万元(假定以前年度均盈利并缴纳企业所得税)。2019年6月税务机关对该企业的2018年度纳税情况进行税务稽查发现如下问题: (1)2018年度6月企业以上年工资总额的10%为标准为全体职工支付补充养老保险,合计24万元,计入“管理费用”,12月进行账务调整,将超过当年职工工资总额的5%部分12万元调整计入“应付职工薪酬—应付职工福利费”。因当年实际发生的职工福利费用未超过规定标准,2018年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时未作纳税调整;企业为职工支付的这部分补充养老保险未扣缴个人所得税(经计算为3万元)。 (2)2016年已作为“坏账损失”税前扣除的应收账款30万元,于2018年8月重新收回,企业将收到款项计入“其他应付款”科目,2018年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时未作任何调整。 (3)2018年7月,因违约拒收供货方提供的预订货物,向供货方支付违约金4万元,企业计入“营业外支出”,2018年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时未作纳税调整增加。 针对上述问题,税务稽查部门作出如下决定,并于2019年8月制作税务行政处罚告知书通知该企业: (1)调增该企业2018年度企业所得税所得额46万元,分别为:超过当年职工工资总额5%的补充养老保险部分即12万元不允许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以前年度已作资产损失当年收回的30万元应计入所得额、支付供贷方违约金4万元不允许税前扣除。同时作出补税、罚款和加收滞纳金的决定,对调增的所得额按适用税率应补缴企业所得税11.5万元,自2019年1月1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和按应补税额处以0.5倍的罚款。 (2)对企业为职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而未扣缴的个人所得税,责令该企业协助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并对该企业处以应扣未扣税款0.5倍罚款和自未扣缴税款申报期满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要求: 税务机关对该企业2018年企业所得税和未按规定扣缴个人所得税作出的补税(或追缴)、罚款和加收滞纳金的处理有哪些不当之处,并说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