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是A股上市公司,系ABC会计师事务所的常年审计客户。XYZ咨询公司是ABC会计师事务所的网络事务所。在对甲银行2018年度财务报表执行审计的过程中存在下列事项: (1)A注册会计师在2013年度至2017年度期间担任甲公司财务报表审计项目经理,并签署了2016年度和2017年度甲公司审计报告。2018年度,A注册会计师晋升为合伙人,担任甲公司2018年度财务报表审计项目合伙人。 (2)乙公司与甲公司均为丙公司的重要子公司。乙公司于2018年2月聘请XYZ咨询公司为其提供与财务会计系统相关的设计服务,并由乙公司承担管理层职责。乙公司及丙公司不是ABC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客户。 (3)XYZ咨询公司的合伙人B的妻子持有甲公司少量股票期权,截止2018年12月31日,股票期权的公允价值为10000元。合伙人B自2017年起为甲公司的全资子公司丁公司提供企业所得税申报服务,但在服务过程中不承担管理层职责。 (4)审计项目组成员C曾在甲公司人力资源部担任人力主管,负责员工培训工作,于2018年2月10日自甲公司离职,加入ABC会计师事务所。 (5)甲公司的联营企业戊公司提供信息系统咨询服务,与XYZ咨询公司组成联合服务团队,向目标客户推广税务方面的相关咨询和信息系统咨询一揽子服务。 (6)ABC会计师事务所的人力资源政策强调对各级别员工培训的重要性,考虑到审计项目组成员C是本期新加入项目组的员工,经主任会计师批准,将同行业其他项目的审计工作底稿作为讲义,由项目经理D为其提供为期一周的在职培训。 要求:针对第(1)至(6)项,逐项指出是否存在违反职业道德基本原则的情形,并简要说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