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目内容:
赵某,男, 35 岁,农民。在1988年换届选举中,赵某先向两个带笔的选民索要选票,遭到拒绝后,他又向其他选民索要选票。有些选民以为他要自己代笔, 便把选票交给他。他就这样拿到33张选票, 违背选举人的意志, 擅自在两个候选人的名字上打了“X”, 而在另选人栏内填上他自己的名字。 由于赵的破坏, 致使两个候选人的票都没有超过半数, 造成选举无效。某人民法院以破坏选举罪判处赵某有期徒刑一年。
问:制裁赵某的宪法和法律根据是什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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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