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目内容:
2018年12月5日,张三从李四手中购入一套位于北京金融街的二手房,张三依约支付了全部价款并办理了资金监管手续,后由于房价涨幅较大,李四觉得贱卖了该房屋,于是在约定的房屋登记过户期限之前便向张三明确表示不予配合过户。张三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判令李四在规定期限内配合过户,并赔偿因延迟履行给张三造成的损失。关于该案情,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
A、李四的违约行为属于明示的预期违约? B、张三可以基于该判决书要求李四履行合同义务,李四履行后才发生房屋所有权变动? C、人民法院的该判决书可使得房屋产权转移,这属于非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 D、从法律行为的效果来看,李四配合过户的行为属于负担行为,而过户登记属于处分行为?
参考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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