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目内容:
张某原是某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明知没有还款能力,仍于2012年4月413至18日,先后利用其个人持有的信用卡,透支50万元用于高消费挥霍。之后,张某于2012年5月19日至2012年10月6日,先后归还透支款29万余元,尚差21万余元没有归还。经发卡行催收后,张某仍无法归还透支款。下列关于张某行为的表述正确的是()。
A.不构成犯罪,属于借贷纠纷
B.涉嫌构成信用卡诈骗罪
C.涉嫌构成恶意透支罪
D.涉嫌构成贷款诈骗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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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