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目内容:
甲餐饮企业为一般纳税人,适用进项税额加计抵减的政策,2019年10月发生下列业务:
(1)购入一批餐具,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金额10 000元。
(2)从农户手中购入一批农产品,开具的收购发票上注明金额50 000元,当期领用其中10%用于职工食堂,剩余90%作为食材被用于餐饮业务。
(3)当期取得不含税餐饮收入100 000元;转让一台2008年购入的厨房用设备,取得含税收入8 240元,该企业未放弃相关减税优惠。
已知:上期末加计抵减额余额为7.5元。
根据上述资料,回答下列问题:
当期实际加计抵减进项税额( )元。
A.160
B.802.5
C.650
D.8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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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