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主营家电销售的企业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8年7月份发生如下业务: (1)销售家电产品取得不含税收入1000万元,销售家电产品的同时收取搬运费75.4万元;购入家电产品,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金额是700万元,支付不含税运费50万元,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 (2)进口一批家电产品,到岸价格300万元人民币,进口关税20万元,已经缴纳了进口关税和增值税,并取得相应的完税凭证; (3)转让其2013年购买的写字楼一层,取得含税收入1000万元。2013年购买时的价格为700万元,保留合法有效凭证,该企业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已在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预缴了增值税税款。 (4)国税机关在进行增值税定期检查时,发现该企业2018年5月份将取得的销售家电产品的含税收入58万元计入了其他应付款中。国税机关责令该企业进行账务调整,并在7月31日前补缴税款,该企业已经按照规定补缴了税款; (5)将使用了10年的1台设备出售,取得含税价款20万元,该设备原值50万元,已经计提折旧31.67万元,该企业没有放弃减税。 (6)由于质量原因,将上月购进的账面价值为200万元的家电产品退回,取得了对方单位开具的增值税红字专用发票。 (7)由于管理不善,导致一批家电产品损毁,已知损毁的家电产品账面成本为80000元,其进项税额已认证抵扣。 已知企业当期取得的相关抵扣凭证,均已通过认证、并在当月抵扣。次月10日填写了相关的申报表。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填写下列《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中标明字母的相关栏次,并列出相应的计算过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