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目内容:
北京市甲公司为一家大型租赁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9年5月15日,向乙企业出租一台有形动产设备(2013年8月购入),约定租赁期限2年,预收不含税租金50000元,该设备由北京一家运输企业(营改增后登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负责运输,甲租赁公司支付不含增值税运费2000元,并取得了运输企业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5月25日,向丙企业出租厂房,约定租赁期限为10年,收取不含税租金100万元,该公司按一般计税方法计税。则该公司9月应纳增值税税额为( )元。
A、96320 B、96140 C、95200 D、951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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