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目内容:
某职业高中体育教师顾某于1992年9月在授课时不慎将腰扭伤,休病假.1993年3月5日去上班时,被学校通知解聘.此后顾某多次找校长要求解决问题,但校长一直拖到19 94年下半年才在电话中表示对顾某的处理不妥.但此后不久,校长调离,新校长只同意聘顾某工作,但不解决以前遗留的问题.顾某认为学校无正当理由口头解聘教师、拒不补发工资及其他待遇,这违反了《教师法》第7条的规定.1995年6月23日,顾某委托律师向该校所在的区教育委员会递交了申诉书.区教育委员会在收到申诉书后30日内未予处理,也未予答复.顾某于1995年8月3日依据《行政诉讼法》第11条的规定,以区教育委员会拒不履行法定职责为由,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法院判令区教育委员会履行法定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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