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目内容:
2015年6月11日,康达渔业有限公司在市场监督管理局登记成立,法定代表人为田某。该公司自2017年1月至2019年2月未如实向县税务局进行纳税申报。县税务局分别于2019年3月8日、同年4月9日、同年5月8日向该公司下达税务事项通知书,该公司收到后仍不进行纳税申报。经查,自2017年1月至2019年2月,该公司已申报并缴纳土地使用税数额为503376.8元,应申报并缴纳的税款总额共计790538.4元,其逃避缴纳税款数额占应纳税总额30%以上。公安机关立案后,康达渔业有限公司向县税务局缴纳税款50000元。
另查明,田某于2019年1月8日因犯抗税罪被法院判处拘役5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缓期6个月执行。
一审法院作出判决后,县人民检察院以对田某的量刑不当为由提出抗诉,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该抗诉理由成立,遂撤销原一审法院关于田某的判决并依法予以改判。
下列有关田某的刑罚适用的表述中,不正确的有( )。
A.缓刑考验期限内,应依法实行社区矫正
B.如本案在田某缓刑考验期内被发现,则应撤销田某的缓刑,实行并罚
C.如本案在田某缓刑考验期满后被发现,则应撤销田某的缓刑,实行并罚
D.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E.田某被并处的1万元罚金,同样适用缓期6个月执行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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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