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BC 会计师事务所负责审计甲公司2015 年度财务报表,审计项目组在审计工作底稿中记录了与公允价值、会计估计和关联方审计相关的情况,部分内容摘录如下: (1)为确定甲公司管理层在2014 年度财务报表中作出的会计估计是否恰当,审计项目组复核了甲公司2014 年度财务报表中的会计估计在2015 年度的结果。 (2)甲公司大部分采购交易为关联方交易,管理层在2015 年度财务报表附注中披露关联方交易价格公允。由于缺乏公开市场数据,审计项目组无法对该披露做出评估。审计项目组拟在审计报告中增加其他事项段,提请财务报表使用者关注附注中披露的关联方交易价格的公允性。 (3)甲公司管理层在未审财务报表附注中披露,其向关联方销售商品的交易按照等同于公平交易中通行的条款执行。甲公司提供了信息资料,证明了关联方销售的格与相同产品活跃市场价格相同,以及关联方交易的其他条款和条件与独立各方之间通常达成的交易条款相同的。审计项目组未发现明显差异,据此认为该项披露不存在重大错报。 (4)审计项目组向管理层和治理层获取了有关会计估计的书面声明,以确定其在作出会计估计时使用的重要假设是合理的。 (5)2015 年末,甲公司针对一项未决诉讼确认了210 万元预计负债。审计项目组作出的区间估计为260 万元至360 万元,据此认为预计负债存在少计50 万元的事实错报。 (6)因不拟信赖甲公司建立的与识别、记录和报告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相关的内部控制,审计项目组未了解这些控制,直接通过实施细节测试和实质性分析程序应对相关重大错报风险。 要求:针对上述第(1)至(6)项,逐项指出审计项目组的做法是否恰当。如不恰当,简要说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