选择题:2012年3月,原告杨文起诉被告常海称:锦鲤有限责任公司经县法院判决应偿付原告房款6万元,现该公司无力偿还,而锦鲤有限责任公司对被告常海享有3万元债权,该公司同

  • 题目分类:税务师
  • 题目类型:选择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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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目内容:

2012年3月,原告杨文起诉被告常海称:锦鲤有限责任公司经县法院判决应偿付原告房款6万元,现该公司无力偿还,而锦鲤有限责任公司对被告常海享有3万元债权,该公司同意将此款给原告,但又怠于行使该债权。原告为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请求代位行使,要求被告直接向原告偿付3万元借款及利息,被告常海辩称:被告不欠锦鲤有限责任公司3万元,原告出示的借条系被告在锦鲤有限责任公司任经理时所做的财务手续。即使此债条成立,原告也不能行使代位权,因锦鲤有限责任公司尚欠被告工资18642元,集资款15000元,两相抵销。锦鲤有限责任公司欠原告6万元房款属实,原告曾多次向锦鲤有限责任公司追要,因公司无力偿还,就把被告写的借条给了原告。法院经公开审理查明,该县法院曾于2011年12月判决锦鲤有限责任公司偿付原告房款6万元,锦鲤有限责任公司至今未付,被告在锦鲤有限责任公司写有《借条》,内容是:“今向锦鲤有限责任公司借现金三万元(30000元),常海2011.7.6”,原告向锦鲤有限责任公司催款,锦鲤有限责任公司将此借条交给原告,由原告行使该借款债权,另,锦鲤有限责任公司欠被告2009年10月至2010年3月工资共计18642元,被告于2011年5月31日曾向锦鲤有限责任公司交纳集资款15000元,以上两项合计33642元,锦鲤有限责任公司尚未支付。

下列关于被告常海的诉讼地位及其权利义务的说法中,正确的有()。

A.被告常海对锦鲤有限责任公司的抗辩,可以向原告主张

B.在锦鲤有限责任公司参加诉讼的情况下,被告常海对锦鲤有限责任公司的抗辩,不可以向原告主张

C.本案被告常海与锦鲤有限责任公司属于共同诉讼人

D.由于代位权属于一种债的担保方式,因此,在本案债的关系中被告常海属于担保人

E.由于抵销必须通过诉讼裁判确认,因此,被告常海的抵销抗辩不能成立

参考答案:【答案仅供学习,请勿对照自行用药等】
答案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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星之城大酒店是某县唯一一家 三星级酒店,位于县城商业中心区,系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县公安消防部门检查发现,该酒店全面履行扩建后未经过消防安全检查验收,且存在重大火灾隐患,县公安消防部门根据《消防法》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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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市国税局发现宏达软件技术有限责任公司有转移应纳税财产以逃避纳税义务的迹象,遂采取税收保全措施,决定扣押该公司计算机10台。根据《行政强制法》《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下列关于扣押的说法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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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列关于甲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增发股份、合并的说法中,符合《公司法》规定的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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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企业破产法》,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发生的下列费用中,属于破产费用的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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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债权是通过破产程序,能从破产财产中获得公平清偿的可强制执行的财产请求权。根据《企业破产法》的规定,下列债权中, 属于破产债权的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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