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目内容:
甲公司于2002年在深圳市宝安区注册成立,主要经营工程塑料、塑胶模具等生产、批发业务。2015年,甲公司因经营不善、资金链断裂等问题被迫停业,继而引发1384宗案件经诉讼或仲裁后相继进入强制执行程序。在执行过程中,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查明,甲公司名下的财产除银行存款3483.13元和机器设备拍卖款1620000元外,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459名员工债权因查封顺序在后,拍卖款受偿无望,2017年2月23日,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征得申请执行人深圳市宝安区人力资源局(代表职工债权人申请执行)书面同意,将其所涉甲公司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2017年4月5日,受移送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甲公司破产清算案。 2017年6月28日,受移送人民法院依法宣告甲公司破产,经过清理,甲公司可供分配的破产财产为1623645.48元,发生破产费用685012.59元,负债规模高达1205.93万元,其中,职工债权11347789.79元。
要求:
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1)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将甲公司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为什么要征得申请执行人深圳市宝安区人力资源局的书面同意?
(2)根据案情材料提供的情况,不考虑其他因素,指出受移送人民法院应当是哪一个法院?并说明理由。
(3)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作出移送决定后,甲公司的其他执行案件应当如何处理?并说明理由。
(4)请指出甲公司被人民法院宣告破产后,可供分配的破产财产1623645.48元应当如何分配?
参考答案:
答案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