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目内容:
王丹(女)与明珠(已去世)于1982年结婚,二人均属再婚。王丹有一子,5岁,后取名王小兰;明珠有二女,分别为8岁、6岁,取名明富、明贵。王丹自老伴于8年前去世后,一直独自住在市河东区。2001年3月,王丹分别打电话,要求明富、明贵、王小兰每人每月付给她赡养费85元。但明富、明贵对其继母的要求置之不理。王小兰有心支付,但慎怕其妻刘晓琴,因此也未作答复。2002年1月,王丹老人在伤心无奈的情况下,将三个子女告上法院,要求三个子女支付赡养费。现明富住在河西区,明贵住在河南区,而王小兰则随其妻在外地工作多年,刚借调至河北区某机关工作1年,但户口尚未落户到本地。问题:
(1)王丹可以向哪个法院起诉?为什么?
(2)设由于王小兰生活条件不如明富、明贵,而且王小兰是其亲生子女,故王丹想能否只向明富、明贵追索赡养费?为什么?
(3)诉讼过程中,王丹一时想不开,得了脑中风,导致偏瘫,又无力支付医疗费,请问该费用怎么办?为什么?
(4)判决之后,明富、明贵、王小兰在3个月内均未向王丹支付赡养费,于是王丹向法院提出了强制执行申请。法院正在积极进行执行工作,然而5天后的一个晚上,王丹想喝水从床上拿放在桌上的暖瓶时一头栽到地上,导致脑出血死亡。请问法院如何处理其执行程序?为什么?
参考答案:
答案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