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目内容:
左宁宁、戴小新、希希共同出资设立甲公司,聘请张三作为公司的总经理。公司章程约定,公司每年对外捐赠的款项不得超过上一年度净利润的5%。2017年12月甲公司董事会决议向西部山区希望小学捐款1000万元,但公司2016年度财报显示,当年亏损300万元。2018年1月,公司相关主体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撤销该董事会决议。据查。希希系代李佳佳持股的名义股东,戴小新于2018年2月将股权转让给左宁宁。下列有关该诉讼的说法正确的是?()
A.李佳佳是公司的实际出资人,有权针对此决议提起撤销之诉 B.张三有权利针对此决议提起撤销之诉
C.戴小新提起的诉讼进行中,戴小新转让了股权,不再是公司股东,法院应驳回其诉讼请求
D.希希有权利针对此决议提起撤销之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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