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目内容:
2021年4月1日,甲公司向乙公司借款100万元,期限1年。应乙公司的要求,丙公司以其小汽车为该笔借款提供了抵押担保,2021年4月10日双方签订了书面抵押合同,但未办理抵押登记。同时,丁公司为该笔借款提供了保证担保,丁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书面保证合同,约定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但对保证担保与抵押权实现的先后顺序未进行约定。借款到期后,甲公司未按照约定偿还借款,乙公司遂直接要求丁公司承担保证责任。丁公司提出,乙公司必须先向丙公司实现抵押权。要求: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1)乙公司是否取得了对小汽车的抵押权?并说明理由。
(2)丁公司关于乙公司必须先向丙公司实现抵押权的主张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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