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目内容:
某卷烟厂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20年8月发生以下业务:(1)从甲企业购进烟丝,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不含税价款50万元,领用60%用于生产A牌卷烟(甲类卷烟)。本月销售A牌卷烟80箱(标准箱),取得不含税销售额400万元。
(2)从烟农手中购进一批烟叶,收购凭证注明收购价10万元,支付价外补贴3万元,将其委托乙企业加工成烟丝,取得乙企业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不含税的加工费2万元。
(3)生产的B牌卷烟,出厂价格为每标准条65元(不含增值税),税务机关采集的8牌卷烟的批发价格为每标准条120元(不含增值税),国税总局核定的批发环节毛利率为30%。本月销售了300标准箱。
(4)将自产的200箱C牌卷烟(甲类卷烟)移送给下设的非独立核算门市部,门市部当月将其对外销售,取得不含税销售额900万元。
(5)向当地举办的展览会无偿赠送本厂新研制的雪茄烟,生产成本18万元,无同类产品价格。(其他相关资料:甲类卷烟消费税税率为56%加150元/标准箱、烟丝消费税税率为30%;雪茄烟成本利润率为5%,适用消费税税率36%)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按照下列序号回答问题,如有计算需计算出合计数。
(1)计算卷烟厂业务(1)应缴纳的消费税额。
(2)简要说明税法意义上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含义。
(3)计算业务(2)加工烟丝应代收代缴的消费税。
(4)计算卷烟厂业务(3)应缴纳的消费税额。
(5)计算卷烟厂业务(4)应缴纳的消费税额。
(6)计算卷烟厂业务(5)应缴纳的消费税额。
参考答案:
答案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