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目内容:
某施工项目,采用公开招标的形式,有甲、乙、丙、丁、戊、己、庚和辛八个投标单位领取了招标文件。招标文件规定2010年3月20日下午17:O0为投标截止时间。投标保证金20万元。在2010年3月20日,甲、乙、丁、戊、庚和辛六家投标单位在下午l7:o0前将投标文件送达,丙和己两家单位分别在2010年3月20日下午17:20和次日上午9:00送达.各单位均按招标文件的规定提供了投标保证金。3月20日上午9:25时,丁单位向招标人递交了一份投标价格下降5%的书面说明。乙单位为一联合体投标,2010年3月21日上午9:20补交了联合体投标协议。开标时,招标人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确认无误后.由工作人员当众拆封,发现戊单位的标袋密封处仅有投标单位公章,没有法定代表人印章或签字,并宣读了甲、乙、丁、戊、庚和辛六家投标人的名称、投标价格、工期
和其他主要内容。问题:
1.请指出在上述招投标过程中不妥之处有哪些?说明理由。
2.丁单位后来提交的书面说明是否有效?
3.在开标时,应对戊单位的投标书作何处理?为什么?
4.在开标时,应对乙单位的投标书作何处理?后来提交的联合体投标协议有用吗?为什么?
5.招标人对丙和己两家的投标书作废标处理是否正确,为什么?
参考答案:
答案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