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目内容:
陈某是天津三石公司供销科长,任职期间办 理了三石公司与上海三木公司之间的供销与加工等多 方面的业务。1997年3月,陈某辞职后开办了六顺公 司,六顺公司的办公房内存有三石公司一批设备。 1997年4月1日,陈某对三木公司讲有一批设备委托 三木公司以其名义销售,销售价格确定为58万元人民 币,并说明三木公司如同意,应在1个星期之内给予答 复。三木公司表示同意,同时陈某将1份载有上述内 容、由陈某自己签字、以三石公司为委托方的合同邮寄 给三木公司。
三木公司4月4日收到该合同文本签字盖章后, 于4月15日用特快专递寄给陈某。陈某于4月17日 收到该合同文本后,于4月18日告知三木公司,该批 设备由于存放的时间较长,有些部件可能有些问题,并 讲明将于同日将该设备发送给三木公司。
三木公司4月26日收到该批设备后,即与九龙公 司签订了价格为50万元人民币的买卖合同,并于4月 30日将该批设备交付给九龙公司。因该批设备的使 用说明等资料仍在陈某处,九龙公司收到设备后多次 向三木公司催要未果,致使设备无法使用,闲置库中。 6月8日,一场意外的火灾将该批设备烧坏报废。
陈某以三石公司的名义与三木公司签订的是 什么合同?( )
A.买卖合同
B.委托合同
C.行纪合同
D.居间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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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解析: